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街**委**组**号,现住靖边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N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靖边县长庆路80铁锅柴火炖肉饭店院内出发,车沿院内向东行驶约5米至饭店门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孟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5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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