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8********,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路**号**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搭载孟某乙、朱某某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S3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固镇县石湖乡齐湖村路段时,未履行好安全注意义务,撞到路边行道树木,造成孟某乙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皖C*****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乙系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兆兵、朱素芳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对被告人孟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 陈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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