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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厂镇****现住址:大厂县**庄园**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村**号。1992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大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遗漏同案犯,本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并追加张某某为犯罪嫌疑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在大厂县祁各庄镇冯兰庄村,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准备将村西大坑内树木砍伐,之后用于存放土方(该大坑及树木均归大厂县某某公司所有),并取得了某某公司的许可。孟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张某某伐树。张某某在明知孟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此处的三百余杨树砍伐。经鉴定滥伐杨树的蓄积为41.238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发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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