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孜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孜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81********,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4时许,被告人孜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库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库普公路20公里加6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下路基,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40.68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巴特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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