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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诈骗案起诉书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室。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刘某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孙某联系帮其在支付宝上贷款,孙某从中收取百分之七的手续费。后刘某在孙某的指导下从支付宝上贷得18000元,因当时贷款没有到账,被告人孙某取得刘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登陆到刘某的支付宝账户中进行操作,将18000元贷款提现到刘某的账户中。后被告人孙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四次将刘某账户中的144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并删掉了刘某支付宝上的转账记录,对刘某谎称只到账3600元,其余第二天到账,并且向刘某索要了该3600元的手续费,刘某遂通过微信给孙某支付了251元的手续费。被告人孙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珺

2018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孙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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