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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7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平昌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U盾及配套电话卡可能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利益仍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经对被告人孙某名下的涉案银行账户(6212261****25684)在公安部电信案件侦办平台进行查询串并,现查明涉及全国各地23名被害人,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9日涉案银行流水达156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报案证明、银行卡明细、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证言;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何俊卿

检察官助理:白冰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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