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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8岁),身份证号41042119******303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系平顶山市**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01月1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0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7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平顶山市**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石龙区**联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依法下达(2015)平龙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平顶山市**有限公司铸造炉、型焦炉等财产予以查封,并发布公告。2015年7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8年6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对平顶山市**有限公司进行查封,当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准备将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铸造炉、型焦炉等财产被毁损。在查封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的房屋、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查封在未经执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仍将平顶山市**有限公司内的铸造炉、型焦炉毁损、变卖,非法获利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孙某某正面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各一份、(2)归案经过、(3)(2018)平龙法执移函字第1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5)平龙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6)接处警登记表等;

2. 证人张某杰、孙某录、姬某立、张某权、王某、闫某升、陈某申、赵某政、于某军、于某良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全生

代理检察员:代晓明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五册;

3.证人名单:张某杰、孙某录、姬某立、张某权、王某、闫某升、陈某申、赵某政、于某军、于某良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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