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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违规发放贷款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宝某某杨庄镇**路**号院,现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小区。原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行核准柜员,2020年1月23日被**银行平顶山分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2010年1月至2016年6月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客户经理。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释放。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宝某某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宝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调查,宝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4年8月,平顶山市**节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8(另案处理)以**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银行**支行申请贷款,时任**银行*8支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孙**在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违反法律及中国银行管理规定,没有与贷款人一同前往平顶山市**区国土资源局办理**节能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而是由夏**独自办理,致使夏**使用伪造的【**他项(2014)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通过银行核验、并使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与**银行**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银行**支行以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3月31日,为平顶山市**节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300万元,上述500万元贷款逾期后至今未还。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平顶山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以**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银行**支行申请贷款,时任**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孙**在办理平顶山市**节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和中国银行管理规定,没有与贷款人一同前往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公司提供的毛**土地使用证进行核实及共同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手续,而是委托夏**独自办理,致使夏**使用伪造的鲁国用(1999)字第14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鲁他项(2013)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通过银行核验、并使用虚假的土地证、土地他项权证与**银行**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银行**支行以虚假的“毛**”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于2013年3月至2014 年8月,先后为平顶山市**公司发放六笔贷款,总计金额2600万元。上述六笔贷款中,2013年3月28日贷款500万元、2013年8月14日贷款800万元到期后予以归还,2013年3月31日贷款500万元,2014年8月26日两笔贷款共计800万元,逾期后至今有987.76万元本金未予归还。

二、挪用资金罪

2013年6月,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支行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4年6月到期,因**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被告人孙**作为该笔贷款经办人,为避免该笔贷款逾期,贷款经办人被上级追责,从宝某某个体商户周**和娄**处以其个人名义高息借款共计300万元,于2014年7月18日将宝丰*8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支行的300万元贷款归还。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孙**为归还其所借的300万元及其利息,利用担任**银行**支行**信贷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以河南**养殖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在**银行**支行贷款400万元。该400万元贷款发放到**养殖公司后,孙**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购销合同,于2014年12月29日将该400万元转入宝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同日宝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又把400万元转入孙**持有的户名为王**的银行卡中。后孙**用于归还周**和娄**借款本息共计345万元,支付给刘**之妻王*香32万元用于支付**养殖有限公司400万元贷款利息,下余的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该400万元贷款目前仍有398万元本金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授信额度批复、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相关证明、还款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相关制度规定、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夏**、刘**、刘公*、王**、毛**、王*军、袁某1、袁某2、赵**、王*香、周**、娄、王*利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谦

     韩莉芳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孙**现押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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