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大连**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月11月2日被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国公馆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3g甲基苯丙胺(白色透明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冯某某。二人以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
同年6月18日,孙某某驾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锋广场东南角路口,其欲以现金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0.5g甲基苯丙胺向冯某某贩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从孙某某车内起获白色可疑颗粒状晶体四袋及电子秤一台。
经民警称重,该四袋可疑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0.50g、0.53g、0.43g、0.12g。此四袋白色晶体经鉴定,此四袋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涉案四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颗粒物、电子秤一台及冯某某用于毒品交易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购买毒品的短信息来往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冯某某、李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搜查、检查、提取、扣押毒品物证笔录、毒品物证称量笔录、毒品物证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 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公(司)鉴(理化)字【2019】431号毒品成分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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