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座**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某日,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自己在中铁九局等部门有关系,以帮助被害人代某某招揽工程需要费用打点关系为由,收取代某某好处费20万元人民币后失去联系,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代某某经济损失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条、银行转账汇款回单、谅解书;
2.被害人代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6911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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