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811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认识一名叫韩某某的代办银行卡、营业执照的男子,2019年3月份,韩某某联系孙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承诺办成后给2000元好处费。2019年3月8日,韩某某为孙某某办理好“邹城市**水果销售中心”的营业执照后,于3月13日带领孙某某到邹城市**银行办理 “邹城**水果销售中心” 160805010**对公账户,后孙某某将营业执照、对公账号交于韩某某。2019年5月22日,牛某某部分被骗资金通过彭某某账户流入该对公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某涉嫌诈骗的主观明知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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