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105211986********,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镇**路**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杨某某的朋友亲属办理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工作等事实,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以办理工作需要费用等为名,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7号附近、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附近的星巴克咖啡店内,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30300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5000元)。
2015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郭志新
2015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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