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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七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路**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苑**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男,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社**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路**厂**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市**路**花园**号楼**单位**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小组**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库尔勒市**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市**公馆**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郑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南**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馆**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5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库尔勒市**广告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乡**村**巷**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天**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曾某某、郑某乙、郑某甲、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为伪造证件牟取不当利益,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大量证件内页和封皮,后孙某某、陈某甲二人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库尔勒市**路**文印部内,利用之前购买的相关证件彩图,利用彩色打印机伪造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共28套112本(孙某某80本、陈某甲32本),为孙某某伪造健康证5本;被告人王某某共非法获利1300元。

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在被告人郑某乙经营的**工作室以每套200元、240元的价格刻印公司印章3套,每套印章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组成,共9枚;后郑某乙安排该店店员被告人郑某甲、段某某,分别为孙某某、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各3套,共18枚;(孙某某21枚、陈某甲6枚)。郑某乙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在被告人曾某某经营的库尔勒**图文制作中心,以每套200元的价格刻印公司印章4套,每套印章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组成,共12枚(孙某某9枚、陈某甲3枚)。曾某某非法获利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郑某乙、郑某甲、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2020年2月17日

附:

    1.7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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