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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号。2018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楼**单元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停放在此处,孙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逃离,销赃后得赃款450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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