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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2010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伍佰元。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9时许,孙某某乘坐杨某某驾驶的一辆银色哈飞路宝汽车到迁西县***镇***村,被告人孙某某独自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村周某某家里没人,便钻窗进入周某某家东屋,盗窃东北角衣柜内包里现金14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离开现场时被人发现,乘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通话记录;

2、车辆信息查询;

3、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出具的证言;

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连国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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