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9******43**,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区分局**街派出所,住**市**区**园**-**-**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杰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于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自己生活方便,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了名字为“宋某某”的假身份证,号码为1402**19******5***。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从一个姓陈的**人(名字不详)处购买食盐灌装机、晋盐“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租用了本区**村民王某某的平房,在该平房内灌装了假深井海藻碘盐6.66吨。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租用**区穗源粮油储运公司仓库、**区**庄南修理厂平房、**村平房存放河北永大盐产品、山东肥城胜利化工的饲料添加剂、自制的假冒晋盐产品共计86.25吨欲销售,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从上述库房查扣的假冒晋盐深井海藻碘盐6.66吨、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菜盐4吨、日晒盐5.3吨碘项目均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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