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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诈骗案起诉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现租住巩义市回郭镇********。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叔为巩义市政法委书记,能低价购买房屋、承包学校食堂、安排工作及上学、一次性买断物业费、低价购买车位,还虚构其舅是巩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能安排人到医院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马某某65500元、马某甲17400元、王某某37900元、马某乙34000元、姚某某150000元、康某某84450元、李某某16600元、程某某127200元、常某某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孙某某、位某某、丁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姚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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