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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日期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五次盗窃本市大房身镇**村**组被害人樊某某家院内废铁并卖掉,共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2019年秋季,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大房身镇**村被害人谭某某家稻田地内盗窃采油机水箱时,被谭某某发现,被告人孙某某逃走。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将本市大房身镇**村**组被害人李某某家鸡房子内铁炉盖及铁炉篦子盗走并卖掉,获利人民币30余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松花江镇**村**屯**组任某某家鸡房子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两轮黑色摩托车盗走并卖掉,获利人民币50元。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大房身镇**村**组被害人王某某家,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珠峰牌摩托车盗走,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德惠市公安局大房身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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