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2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合肥市**区****栋****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锦绣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78.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现金500元以及一条雅金香款的“黄鹤楼”香烟,涉案总价值为660元。
2、2020年 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盗窃被害人黎某某现金400元。
3、 2020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940元和3包五星金皖牌香烟,涉案总价值为1018.9元。
4、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盗窃被害人桑某某现金400元。
5、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盗窃被害人田某现金1700元。
6、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盗窃被害人凌某某现金1700元。
2020年1月1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经开区天门湖公租房*栋**室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田某、黎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桑某某、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7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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