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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本市武陵区**街道**路**栋**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11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武陵区**酒店旁的**店附近等其前妻赵某某时,见赵某某与一男子高某某举止亲密,出于泄愤,持U型摩托车锁冲上去将高某某头部击伤,并拽住赵某某将其拖倒在地,用脚踩其左肩部,踢其腰背部、腿部。见高某某准备打电话,孙某某一把夺过高某某的华为荣耀牌智能手机将其摔坏,并用U型锁将赵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右侧车身砸坏。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高某某头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收条及谅解书、户籍材料、现场视频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2.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336539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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