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2016年7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想起和被害人王某某之间的恩怨,便持刀在**镇**村**屯王某某家附近路上将王某某扎伤,又将拉仗的王某某母亲刘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抓获经过及证人刘某乙、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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