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孙忠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忠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忠华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举报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村书记朱某某违章建造厂房等事项,并以此为由向朱某某索要了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忠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忠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忠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孙忠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忠华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