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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许,在涡阳县**镇**村**庄**村,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打架,期间孙某某对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孙某某腰部受伤,后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腰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

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孙某某身体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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