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冯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6月7日、8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0、6月19日各退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5月7日、7月15日分别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继父子关系。案发前一个月,被害人杨某某为购买房产,多次找其母亲曲某某要钱,因曲某某手里没钱,杨某某曾多次打骂曲某某,曲某某为了躲杨某某到庄河自己生活一个多月。杨某某为了找到曲某某,2019年8月25日19时许,在大连保税区**村杨某某与孙某某共同居住的平房,杨某某将孙某某堵在平房内让孙某某告诉其曲某某下落。在孙某某未将曲某某下落告诉杨某某后,杨某某持棍棒、菜刀等工具将孙某某居住房屋的门窗玻璃砸碎,并多次威胁、恐吓孙某某告诉其母亲曲某某下落。至2019年8月25日21时许,杨某某在问询无果后找出煤气罐,然后向孙某某居住的房屋内喷煤气十余秒,孙某某认为杨某某对自己产生威胁,随后拿出金属撬棍出屋,趁杨某某不备双手握棍多次击打杨某某头部,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的当,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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