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文盲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四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种植玉米期间,为防止山鸡、麻雀等动物啄食玉米,在其承包的土地内放置了约250毫升农药甲拌磷。2019 年农历十月份,在玉米收割之后,孙某甲未对放置的甲拌磷做无害化处理,也未向周围人告知放置甲拌磷一事,被害人吴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玉米秸秆喂养自己家的羊,导致30只白绒山羊死亡(鉴定价41233元)。2020年6月16日,孙某甲与吴某某达成调解,孙某甲赔偿吴某某人民币44000元。
经鉴定,被毒死的白绒山羊、动物饲料以及现场提取的矿泉水瓶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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