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楼村委**楼**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16时许,在太和县**镇**村委**楼村,孙某某随意对坐的村中路边休息的陈某某殴打致伤。经太和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住院病例、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5.陈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查材料五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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