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 ,女性,1993年**月**日1993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3********61272519931017242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陕西省靖边县王渠则镇王渠则村油坊洼小组30044号,现住靖边县**靖边县郭家庙观音寺附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 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 在靖边县王渠则镇王渠则村靖边县王渠则镇王渠则村油坊洼子小组给其父亲上坟,在烧纸过程中,不慎将周边的杂草燃着,引起周边林地失火。经靖边县规划设计院对孙某某 失火案的林地过火面积、地类、林种进行鉴定,结论为:1、过火总面积8.3483公顷(125.2245亩),其中林地面积8.3431公顷(125.1465亩);2、林地种类:乔木林地面积1.1583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6.268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9161公顷;3、林种:防护林面积为7.427公顷(111.405亩)(乔木林地1.1583公顷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6.2678公顷)。被告人孙某某 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察、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 过失导致林地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 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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