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乡致富巷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1时2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8XXXX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阳光三期门口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207.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说明;(4)常住人口信息;(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6)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血样提取登记表;(8)车辆指认照片;(9)抽取血样照片;(10)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
2.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07.32mg/100ml,其行为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居住地为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
自治县XXX乡致富巷XX号,联系电话:18799XXXXXX。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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