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由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镇**村出口桥下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孙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安静超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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