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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40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延伸线海景渔村路口与姜某某驾驶的辽B****1出租轿车发生碰撞,车内乘客秦某某受伤。孙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9.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2日,民警将孙某某传唤到案。现已取得姜某某、秦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

3.证人姜某某、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0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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