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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认罪认罚)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XXXXXXXXXXXX,汉族,职高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孙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沿封某某平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等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封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封某某人民医院依法对其抽取了静脉血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孙XX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车辆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孙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1份;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娜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XX现被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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