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2时19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沿S221省道从山城区往淇滨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刘庄超限检测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镇**庄**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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