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5岁),身份证号:41040119******101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村**号。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2月26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5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19时26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牌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路与**路交叉口处,被石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二伟
代理检察员:代晓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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