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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巷**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8飞度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新坛线(坛地村西)路段时,因醉酒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至道路北侧的田地里,致孙某某及车上乘坐人员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12mg/100ml。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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