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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大学本科,住甘肃省天水市**县**村**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时5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浙******号小型轿车从**路左转至**路,后沿**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左转至**路,当行驶到**小区北门时撞上马路牙。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行车路线照片及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119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证据散页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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