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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60********,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花园****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于202011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11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牌”二轮电动车沿建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宁万和园路段时,因剐蹭到路边防护栏摔倒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另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无号牌“**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饮酒驾驶两轮电动车并造成事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卫军

                       2021年1月20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57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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