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靖边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8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林荫路喜来顺酒店出发,准备去往林荫路与民生路十字路口附近,车沿林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林荫路与民生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22mg/100ml。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