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临汾市尧都区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尧都区解放东路XXX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段虎某打电话(另案已诉)将段明某(已起诉)叫到家里(襄汾县职教中心家属院),拿出自己在陶寺北墓地盗掘的青铜器(几个青铜器鼎和一些青铜器碎片)让段明某寻找买家,段明某离开段虎某家回到临汾见到“老五”(目前身份不明)说了这件事,让“老五”帮忙找个卖家。而后一天段明某和“老五”在临汾尧庙古玩市场碰见孙某某,段明某说手中有几件古董让孙某某找买家,孙某某答应帮忙找人。一天孙某某在临汾尧庙古玩市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古玩店里和赵某某喝茶,段明某联系孙某某,孙某某就让段明某到了赵某某的古玩店。段明某问孙某某找买家的情况,孙某某就介绍段明某和赵某某认识,段明某说自己手中有几件古董要找个买家,赵某某就答应了找买家。而后赵某某给杨某某(移送尧都区公安局)说了有文物要卖,让杨某某找买家,后杨某某联系到马某某(已移送曲沃县公安局)到临汾尧都区福利巷明海大酒店见面商量买卖文物并约赵某某通知卖家到尧都区福利巷明海大酒店见面,赵某某就通知了孙某某,孙某某通知了段明某,而后孙某某、赵某某、段明某、马某某先后到达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明海大酒店一房间内。马某某提出要看货,随即段明某跟着马某某开车到段虎某家中看了段虎某在陶寺北墓区盗掘的青铜器后返回宾馆,而后这些人离开。过了一两天马某某联系段明某以560万元左右购买了段虎某盗掘出的青铜器,马某某供述文物是帮乔某某(死亡)购买的。马某某给了杨某某10万元,杨某某给了赵某某5万元好处费,赵某某给了孙某某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可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联系、介绍了倒卖文物的双方人员见面,但无法证明其事先明确知道段明某委托联系出售的是否是文物、是何种文物及物品(文物)的来源;同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孙某某也并未见到涉案交易的文物、未参与双方的交易过程、并不知道双方的交易数量及交易金额。故证明孙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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