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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为无棣县**村,现住址为无棣县**宿舍楼**单元**号东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海丰十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棣新八路十字路口处左转弯超车时,与被害人郑某某骑行的滨州0143341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宿舍楼**单元**号东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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