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日,身份证编号6104251986********陕西省礼泉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3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6时55分许,陕西省礼泉县驾驶人孙某某驾驶陕D0****号轻型封闭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G30由东向西行驶至2803公里+5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与道路左侧钢制防撞立柱碰撞后驶下路基,造成乘车人来某甲死亡、陈科路受重伤,以及车辆和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认定孙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其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状况;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持有C1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系死者来某甲所有的事实;

2)酒泉市公安交警支队柳园高速公路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证人证言,陈某甲、来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证实发

生交通事故和救治伤者的经过和事实;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事实; 

4.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原因及肇事车辆在案发时的安全性能、行驶速度等情况的事实;

5.现场勘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状况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连霍高速公路卡口视频资料,证明肇事车辆在肇事前的运行轨迹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新明

 

                                 20209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光盘四张;

3、起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