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住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 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豫D****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州市**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线**镇东**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慎,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和树木,致使乘坐人即妻子张某甲受伤,路边电线杆、树木及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8月15日,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金正司鉴所[2020]尸鉴字第120号尸检报告鉴定:张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事故中,孙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委托路某甲在现场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路某甲、孙某甲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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