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现住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转转网上购买一只长约40厘米左右的绿鬣蜥自养。经**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某所购买的绿鬣蜥为蜥蜴目美洲鬣蜥科绿鬣蜥,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接到太原海关缉私局、广灵县公安局电话传唤时,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孙某某两部手机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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