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甲从网上购买了警服和其他警用装备。此后被告人孙某甲多次身着警服,伪造不同的警察执法现场自拍或让其朋友帮助拍摄其“执法”的视频,并将这些视频发布到网上和朋友圈,使其周围的朋友都相信他是警察。2019年8月,孙某甲通过网络制作了一个假警察证,随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刘某甲、孙某乙、高某某,称可以为三人办理警察证,并收取了三人共计1260元的办证费。2019年9月,孙某甲又以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收取了微信名叫“才哥8月28”的网友办证费用320元。被告人孙某甲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孙某乙、高某某并取得谅解。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入所检查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情况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伪造的授权书、情况说明、谅解书;
2.被害人高某某、刘某甲、孙某乙陈述;
3.证人刘某乙、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网络视频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谅解书3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