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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长岭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00时许,被告人孙无证酒后驾驶吉J****号轿车,在长岭县长岭镇内沿南关西街向西行驶,在进入小区右转弯时,与右后侧李驾驶的苏E*****号轿车相刮撞,至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68MG/100ML。经讯问,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李驾驶证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鸟样)提取登记表、孙、李酒精检测仪检测单;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陈述;

4.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驻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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