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与其同事一同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晶宫KTV喝酒,孙某共喝了三瓶啤酒。当天23时许,孙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3的黑色奥迪轿车载着同事准备返回宿舍。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东北四街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并被交警带至指定医院抽血。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5mg/100ml。2020年6月28日,孙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辛某的证言、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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