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燕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3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经值班律师见证,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7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小街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大道足浴店抓获从缅甸进入中国,正在被疫情隔离的被告人孙某某。在对其丢弃的黑色背包及人身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身上所穿的鞋子鞋底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块。经称量净重344.91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344、9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光盘6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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