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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等二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大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规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曾因犯放火罪被于2005年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祥E家小区路边车内容留某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冰壶及甲基苯丙胺均由孔某某提供。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小区路边车内容留被告人某某某及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壶及甲基苯丙胺均由孔某某提供。

2019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大厦2507房间日租房内容留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由某某某提供,冰壶由二人自制。

2.被告人某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7月,某某某先后3次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兴和园小区32号楼2-2-1房间用自制冰壶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孔某某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毒品检测结论告知书、孔某某车辆信息资料;

2.证人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某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某某某均系累犯及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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