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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玩忽职守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依兰县**局**镇**管理所所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栋**室,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刑事拘留,因患病未能执行。同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任黑龙江省依兰县**局**镇**管理所负责人、所长,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对辖区内**林场东北9公里处采坑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巡查,且在该采坑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权证等手续原件的情况下,未对该采坑的占地情况、开采范围、地形地貌等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建立辖区矿产企业基础档案及巡查工作档案,未责令该处停产并上报到乡政府和依兰县**局进行处理,导致该处采坑长期违法无证开采。经黑龙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林场东北9公里处采坑动用资源储量31.29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69,99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孔某某在依兰县**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指定管辖决定书、依兰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干部任免审批表、黑龙江省**厅关于开展乡镇**所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依兰县**局关于依兰县**局乡镇**管理所对其辖区矿产巡查流程的说明、关于依兰县**镇**管理所上报非法采矿上报情况的说明、**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收押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阚某、范某某、吕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的意见书、哈尔滨市**勘测规划院核查报告、黑龙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19年12月2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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