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7********,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办事处**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8********,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的朋友朱某某打电话联系一起玩耍,当日3时许,孔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和朱某某、被害人原某某等人在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炽盛网吧对面待王路的人行道上见面闲聊,在双方闲聊中原某某因误会和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发生互殴,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对原某某拳打脚踢,期间孔某某持灭火器砸了原某某背部两下,后原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原某某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累及踝关节(轻伤一级);左侧肩胛骨上角骨折(轻伤二级)。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2月4日,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通知张某某后,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主动到该局投案。
2019年4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害人一方收到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赔偿款13万元。
2020年4月8日,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主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认罪悔罪,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已赔偿13万元,原某某对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5月11日,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明辉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认罪悔罪,赔偿款被害人13万元,双方互相赔礼道歉,被害人对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办事处**北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办事处**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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