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幢**室。2015年2月28日被告娄某某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5克,冰毒由王某某和娄某某共同吸食。
2. 2019年2月3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5克。
3. 2019年2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4克。
4.2019年2月1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5克。
5.2019年2月15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5克。
6. 2019年2月16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5克。
7. 2019年6月13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合肥市滨湖和园小区西门附近交给王某某冰毒0.5克。
被告人娄某某向范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 2019年4月8日,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用微信给范某某发送收取毒品的快递号及取件位置,范某某从相应的快递柜里收取冰毒0.8克。
2. 2019年5月1日,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用微信给范某某发送收取毒品的快递号及取件位置,范某某从相应的快递柜里收取冰毒0.8克。
3. 2019年5月2日,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用微信给范某某发送收取毒品的快递号、取件位置,范某某从相应的快递柜里收取冰毒0.8克。
4. 2019年5月22日,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用微信给范某某发送收取毒品的快递及取件位置,范某某从相应的快递柜里收取冰毒0.5克。
被告人娄某某向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6月11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在滨湖和园附近交给黄某某冰毒0.3克,冰毒由黄某某和娄某某在滨湖一号网咖里共同吸食。
2.2019年7月2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交给黄某某冰毒0.3克,冰毒由黄某某和娄某某在滨湖半岛富桥足浴店共同吸食。
3.2019年7月3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娄某某购买毒品,娄某某收到钱后,交给黄某某冰毒0.3克,冰毒由黄某某和娄某某在滨湖的半岛富桥足浴店共同吸食。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娄某某供述3.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海燕
2020年3月20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